龙民规〔2022〕1号
龙岩市民政局沙巴体育平台印发龙岩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我局制定了《龙岩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指导、督促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龙岩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含村、居,下同)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下列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一)村(居)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二)以营利为目的或不具备组织形式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
根据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层面直接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其活动范围与名称相一致。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对尚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以下简称备案指导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
(一)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名称由所在县(市、区)名称+乡镇(街道)名称+社区(村)名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所在县(市、区)名称+乡镇(街道)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市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加冠“龙岩市”。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乡镇(街道)层面直接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二)规范的章程。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民办函〔2021〕57号)制定(详见附件5)。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四)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第八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备案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九条 备案管理机关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村)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前,应当在备案管理机关、村(居)委会的指导下进行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社区或乡镇(街道)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机关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按季度定期报送备案指导机关,由备案指导机关汇总,按规定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编号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为县(市、区)编号(新罗区1、永定区2、上杭县3、武平县4、长汀县5、连城县6、漳平市7);第2-3位为乡镇(街道)编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编排;第4-6位为备案流水号,由备案管理机关依次编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社区社会组织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支持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
第十八条 备案管理机关应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对规模较大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居)党组织要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强化党建引领,领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开展节庆活动、文化演出、体育竞赛、人员集会等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居)“两委”报告工作、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等制度,强化决策公开和透明运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和村(居)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管理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三)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民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龙岩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龙岩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龙岩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龙岩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汇总表
5.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